公民基本民主權利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公民基本民主權利
公民基本民主權利
公民基本民主權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宗教信仰自由;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以及取得賠償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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