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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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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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

第三十一條 [強迫職工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二)採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於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
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傷亡或者對其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強迫、欺騙等手段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危重勞動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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