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財產能否做公證 -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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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財產能否做公證,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離婚前財產能否做公證,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離婚前財產能申請做公證。並且一般需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公證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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