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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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
撫養關係中的權利義務



對於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對於繼子女,父母離婚後,繼父或繼母則不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事實上,帶孩子再婚後,對方就自然而然地成為了孩子的繼父或繼母,而孩子則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因而,對方自然需要共同撫養孩子。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相同,繼父母對繼子女就有了撫養教育的義務。


而且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不僅僅體現在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更體現在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方面。所以即使繼父母未能負擔全部或部分費用,只要其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説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產生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由此可見,關於婚姻法二婚撫養義務需要分不同情況討論,當夫妻雙方締結婚姻,形成父母子女間的關係時,是需要承擔撫養義務的,而當二婚夫妻離婚關係解除,法律上對於繼子女的撫養義務就不存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內容已經詳細闡述此處不再贅述,如果大家有相關複雜的問題難以解決,可以進一步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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