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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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懷孕後才發現 “男友”已婚   

婚姻關係中的問題

2010 年底,黃某認識了比自己大5歲的黃某林。2012 年初,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2012年9月,黃某懷孕了,當她將這個喜訊告訴黃某林時,黃某林卻要求她打掉孩子。黃某多次要求生下孩子,黃某林這才告訴她自己已經結婚生子。可考慮到腹中胎兒已有5個月大,最終她還是決定生下這個孩子。2013年5月底,黃某生下個女孩。孩子出生後,黃某林不僅不支付醫療費,對孩子的生活費也分文未付,這讓黃某十分傷心。黃某將黃某林告上了法庭,要求黃某林賠償名譽損失費 5 萬元。

法院判決:雙方行為均屬社會道德範疇   

因黃某林否認與黃某的女兒小黃存在親子關係,2014年3月,法院申請親子鑑定。最終確認,黃某林與小黃存在親生血緣關係。法院認為,黃某主張黃某林隱瞞其已婚的身份,採取欺騙的方式與她交往,並導致她懷孕,侵犯了她的名譽權。但從他們之間的關係來看,首先,黃某並未舉證證實黃某林存在隱瞞已經結婚的事實。其次,即使黃某林存在隱瞞婚姻狀況,但他並未採取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黃某的名譽和人格尊嚴,並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再次,他們自願發生男女關係,實際上他們雙方的行為均屬於社會道德評價的範疇,不應由法律進行調整。所以,黃某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説法:未婚媽媽懷孕發現男友已結婚,索名譽損失費能否成功  

對於黃某而言,黃某林的行為沒有任何違法性,僅涉及道德問題。即使黃某的社會評價因此降低,但黃某林的行為不具有侵權行為,因此黃某林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對其名譽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侵害名譽權的方式為侮辱、誹謗等其他行為。黃某並未舉證證實黃某林存在隱瞞已經結婚的事實。即使黃某林存在隱瞞婚姻狀況,但他並未採取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黃某的名譽和人格尊嚴,並不符合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再次,他們自願發生男女關係,實際上他們雙方的行為均屬於社會道德評價的範疇,不應由法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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