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小孩撫養權 -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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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小孩撫養權 法院
怎麼變更小孩撫養權?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通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此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四)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並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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