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一共能領取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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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一共能領取幾次
失業保險金一共能領取幾次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沒有次數限制,但多次領取後,還能否再次領取與繳費年限和已經領取的期數相關。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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