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能否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2W

一、失業人員能否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能否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並不能一次性領取,而是按月發放的,在不能享受後一個月前會提前通知員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是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因失業導致經濟收入受到影響時,按規定在法定時間內補貼其因失業而損失的部分經濟收入,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項目。

失業登記是指我國對城鎮人口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而暫時尚未就業的人員進行登記。是我國就業服務工作的一項內容。

根據相關規定,市民能夠申領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應徵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參加職業培訓和兩次不服從勞動保障部門職業介紹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個人和原單位開具相關證明材料。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攜帶個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以及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對於從業人員的利益維護有着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説,如果自己進行合理的處理就會得到相應的回報,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條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一旦自己的材料準備的不足,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有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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