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間被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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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期間被傳喚
取保候審期間傳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是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傳喚並且隨叫隨到的(後果下注)。公安機關傳喚,被取保候審人到案後,公安機關訊問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第五十六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侯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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