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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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工作機制
醫療糾紛處理機構有哪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衞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衞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 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 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 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並向同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 負責接待、辦理羣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 完成衞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單純醫療問題向社會問題升級患者和醫務人員對醫療處理、疾病轉歸、難以預料的併發症及醫療意外差錯認知不同,醫療糾紛投訴產生後,問題在沒有找對正確的投訴部門的情況下,那麼矛頭集中指向醫院,本可以通過溝通、解釋,甚至補償的辦法化解的矛盾不斷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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