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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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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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醫療機構行政處罰文書格式是怎樣的

醫療機構行政處罰文書
國家對這個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國務院有的部門或省級政府是有標準文書格式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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