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撫養費死亡賠償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被害人撫養費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和撫養費是否能同時主張

死亡賠償金和撫養費是不能同時主張的,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本來看似很明確的規定在具體的案件中卻遇到了不少問題。爭議之一是死亡傷殘賠償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的關係,是並列還是被吸收。侵權責任法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顯然這條沒有規定應當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否是立法者遺漏了?抑或是被該條的“等”包含了?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吸收了被撫養人生活費,所以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不能同時主張。簡要分析如下:


死者的近親屬所遭受的損害


哲學把世界分為物質和精神,因此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相應的可劃分為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或稱為非物質損害)。侵權行為致人死亡造成的損害也是如此,因生命本身不可賠償,此時的損害不是死者所遭受的損害,而是死者的近親屬所遭受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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