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處離婚有房產分割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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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處離婚有房產分割需帶
離婚怎樣分割共有房產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依法律規定是可以的,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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