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次分割財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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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次分割財產條件
離婚後請求再次分割財產需要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因此,請求再次分割需要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行為作為條件。離婚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對某項財產進行離婚分割時,主張重新分割的一方對該財產的存在和該財產的歸屬即該財產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負有舉證責任。


一般只需證明該財產的取得是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並且不屬於《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可。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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