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年後可否要求財產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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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年後可否要求財產再次分割
律師解析:離婚一年後滿足如下情形能要求財產再次分割:
1、夫妻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惡意減少共同財產的行為;
2、夫妻一方存在偽造、編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等惡意增加共同債務的行為;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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