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處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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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處罰的程序
環保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的過程。簡易程序的設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個重要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法事實確鑿。


二是有法定依據。


三是罰款數額較小或者是警告處罰。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它是環境執法主體作出處罰決定所應經過的正常的基本程序。這種程序手續相對嚴格、完整,適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步驟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環境行政違法人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3、審查調查結果。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三)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嚴格的程序之一。《行政處罰法》設立聽證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行政處罰活動的民主化、公開化,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經聽證後,環境行政部門根據聽證的情況及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及給予何種處罰的最後決定。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能夠知道當事人受到環保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小編還為大家介紹了環保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現在國家對於環保的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所以希望大家在工作或者生活中對於環保也重視起來,出一份自己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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