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機關更換羈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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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更換羈押場所
公安機關怎麼停止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對精神病人進行羈押的,在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的規定,對於符合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的,或者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防止因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後的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後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鑑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鑑定之日起至收到鑑定結論後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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