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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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界定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

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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