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 罰金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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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罰金10萬
刑法罰金強制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後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是在被執行人未能自動繳納的情況下進入執行程序而實施的,因此,它以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和數額繳納罰金為前提條件。只要“期滿不繳納”的,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於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罰金的執行相同於金錢給付的執行,金錢給付的執行方法和措施適用於罰金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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