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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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些什麼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些什麼
1、處分權主義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私法上的權利。故當就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時,當事人起訴與否,在什麼範圍內對於何人起訴,以及於何種情況下終結訴訟,原則上亦應該由當事人主導控制,而非法院公 權力可以代為主張。因此除了解決紛爭的方式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之以外,對於審判對象,亦即訴訟標的的範圍及內容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以尊重其程序主體權及程序處分權。
2、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一詞,是1801 年德國民訴法學者首次使用,用以對照職權主義之概念,指成為裁判之基本的訴訟資料,以專由當事人提出,並且,法院應本於當事人所提出之資料裁判之主義(原則)。其主要在處理的便是證據和事實由誰提出的問題。在辯論主義之下,當事人必須要在審理程序中主動提出事實和證據資料,法院處於一個被動的狀態,必須要當事人有提出之訴訟資料才能加以審酌,而不能主動調查。其主要適用的對象通常與公益或事件的本質有關,此時法院對於證據的提出與調查將擁有較大的控制權限,但是對於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仍然需要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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