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徵收機構徵收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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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徵收機構徵收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行為違法的分類

對於行政違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意義,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如税務機關違法徵收税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範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覆。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範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綜上所述,如果構成行政訴訟,那麼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構成要件是很重要的,其中主體必須是我國的行政機關人員,這樣產生的法律行為才會構成行政犯罪,而對於行政的違法分類,上文中也給出了詳細的解釋,可以幫助訴訟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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