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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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量刑標準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户、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涉嫌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法院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由此可見,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件罪的量刑標準,必須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將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數量較大的或者這種行為給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一般量刑的標準都不會低於三年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將具體情況告知律師,通過律師瞭解有可能會面臨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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