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機牀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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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機牀買賣合同
請問舊鍋爐買賣合同該如何起草呢?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 質量標準:按國家鍋爐生產標準執行。 第三條 出賣人對質量問題提出異議期限:鍋爐運行後一年內。 第四條 此舊鍋爐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正常包裝,包裝物不回收。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主鏈片10個;副鏈片10個;質量證明書等全套鍋爐手續。 第六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無 第七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支付訂金時,屬於買受人所有。 第八條 交貨方式 地點: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汽車運輸,貨物運至××市××鄉××村。 運費含在鍋爐安裝費內。 第十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以鍋爐安裝完畢,取得當地鍋爐檢驗部門的鍋爐使用證為準。 第十一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另行簽訂安裝合同,安裝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合同簽訂支付訂金兩萬元,貨物準備齊全,發貨前支付合同總額的80%即: 元。鍋爐安裝完畢驗收合格後付 元。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承擔合同總額10%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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