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撫養權歸誰有權利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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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小孩撫養權歸誰有權利帶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父母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歸誰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孩子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孩子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孩子在兩週歲以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隨其生活,對孩子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1)父方與母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



    (2)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或外孫孩子的,可作為孩子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孩子在十週歲以上



    (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孩子的意見。



    (2)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



    (3)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



    (4)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5)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可從其收入較高,有撫養能力和孩子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孩子的理由來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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