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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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歸誰?

離婚後小孩的撫養權歸誰?

離婚後子女歸直接撫養方撫養。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母方有法定不適宜撫養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已滿兩週歲的,可以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週歲的,尊重其真實意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不滿八歲的子女撫養權確定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滿八歲的子女撫養權確定

如果子女是已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孩子的撫養權判決考慮的特殊情況,包括父母中一方失去生育能力,或者父母中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失去撫養孩子的能力,或者有家庭暴力,虐待孩子的傾向,法院根據情況判決給能夠撫養孩子安全長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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