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兩天算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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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兩天算一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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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一天緩刑折抵兩天是否合法

羈押一天緩刑折抵兩天是不合法的,因為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羈押,它是不需要折抵緩刑的,而緩刑的話它是一種考察期限,在考察期限屆滿之後就不需要再進行刑法的執行了,應當從判決確認的那天開始計算緩刑的時間。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緩刑日期問題的覆函》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號函已收閲。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前的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緩刑日期的問題,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號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管制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問題的批覆曾經作過解答,即:“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不必把判決前的羈押日數折抵緩刑日期。”這個批覆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你院仍按此批覆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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