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小區綠化怎麼規定的 - 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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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小區綠化怎麼規定的,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對小區綠化怎麼規定的,最新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
民法典對小區綠化的規定如下: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未經同意擅自佔用綠化用地的,物業管理人員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小區應有足夠的綠化面積,新區住宅建設的綠地率不低於30%,舊區不低於25%,綠地指標組團不低於0.5平方米/人,小區不小於1平方米/人。綠地應有充足的日照時間,滿足居民區活動的要求,成片的綠地應滿足不少於1/3的面積在標準的日照覆蓋範圍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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