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新的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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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的新的權利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的新的權利是什麼?

居住權是明年初實行的《民法典》新規定的一項新權利,具體的規定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二、居住權的特徵

1、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於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範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

3、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築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着物。

4、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於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徵。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6、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於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7、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此類權利的客體只限於房屋。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房屋的所有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願設立居住權。此權利在設定之後,居住權人就可以在限定的時間範圍內享有使用房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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