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 輕傷 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人身傷害 輕傷 標準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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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輕傷標準

一、2013年1月1日施行新刑事訴訟法之前,輕傷害案件可公訴,也可自訴,屬於告訴才查的案件,並且公安機關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進行調解。
        二、新刑事訴訟法施行以後,輕傷害案件被劃分為公訴案件,不需要被害人主動來報案,公安機關只要瞭解案情,就可以詢問被害人並立案偵查,而且公安機關不能對輕傷害案件進行調解,案件肯定是要走正規的法律程序,由檢察院進行公訴。
        三、通常刑事拘留期限為3日,最多可延長至30日,並且在拘留期限到期前,公安機關需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在檢察院批准逮捕前,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請變更強制措施,也就是説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只要犯罪嫌疑人不涉嫌其他案件,並且交納足夠的擔保金,沒有潛逃意圖的,一般公安機關都會同意取保候審的,實在不行還可以找找人説説情,取保候審和刑事拘留都是強制措施,都適用於輕傷害案件,所以現在需要做的就是馬上請個律師,提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現在的輕傷害案件肯定要經過法院審理並宣判,但結果卻大不相同,因為輕傷害案件有虛刑(也就是緩刑,比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之類,這樣的刑罰不用蹲監獄)和實刑(也就是有期徒刑多少多少年,沒有緩刑,需要蹲監獄)之分,一般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沒有從輕條件、立功表現或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都會被判處實刑,所以現在另外一個需要馬上去做的就是和被害方達成賠償協定,並要求被害方出具諒解書,公安機關會將諒解書附卷,只要被害方諒解,法院判處肯定是虛刑,如果達不成諒解,犯罪嫌疑人肯定要被判實刑,並且附帶的民事責任也要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得不償失啊。
        總結一下,現在需要馬上做的有兩點:找律師,向公安機關提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最好再找找人,找找關係);和被害方達成賠償,並取得被害方諒解,向公安機關出具諒解書。
追問
我朋友上次去公安局已經明確表示拒絕和解。那現在家屬還可以去和受害人和解嗎?如果和解了出具諒解書還有用嗎?受害人可以撤訴嗎?
回答
不好意思,這幾天在外地學習,才看到追問,和解是個人意願,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達成私下和解,只要被害家屬同意就行,和解後出具的諒解書是需要公安機關附卷的,隨卷宗走,到法院審判的時候是減刑、判處緩刑的最主要的依據,新刑事訴訟法實刑以後,傷害案件已不所欲告訴才受理的案件,被害方沒有權利撤訴,再説上述機關是檢察院,不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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