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壞賬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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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壞賬準備金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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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是多少?

對於壞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問題,《企業會計制度》並沒有明確的限制,而只是規定由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確定計提比例。而《企業所得税》僅是規定:“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5‰”,對應收賬款究竟是以前年度發生的,還是今年發生的,並沒有明確的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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