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需要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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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需要授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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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需要授權

1、分公司簽訂合同一般不需要特別授權,但分公司自身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在未經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對外簽訂施工合同,公司可能不會承認該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不會承擔基於分公司擅自簽訂合同導致的民事責任。

2、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根據《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4、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對外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只要在其經營範圍內,或者雖然超出經營範圍但簽訂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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