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户籍性質賠償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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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户籍性質賠償的項目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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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屬於什麼性質的賠償

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有觀點認為國家賠償屬於民事責任性質的賠償,這種制度及理論在普通法系國家較為流行。在普通法系國家,之所以將國家賠償責任歸屬於民事責任範疇,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國家無公法、私法之分;另一方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國家機關的過錯還是公民的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都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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