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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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財產不分或少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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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財產分割少分或不分的情形主要是:



    1、個人的婚前所有財產



    就是在結婚前自己的個人財產,永遠都屬於自己,就算是離婚時,也是屬於自己的!就是個人的婚前財產只屬於個人。



    2、外界資金給與個人的賠款以及補償等



    簡單説,就是個人保險、工傷的補償、還有就是退伍軍人的退伍費等,也是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也是屬於自己的。



    3、個人日常生活物品



    就是在家裏使用的個人物品。這些東西也是不會財產平分的。



    4、個人一方經繼承所得的財產



    在沒離婚時,還是在一起時,一方的父母去世留下的遺產,遺囑是給誰的,離婚時是不平分的。



    5、一方經過贈與所得或者其他法定情況所得的財產



    簡單説,就是結婚時,父母給子女全款買的房子,離婚時,也屬於個人,不予平分的!



    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不論夫或妻誰賺多賺少,婚後所得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詳情可以參閲本律師近期文章《婚後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過錯方的行為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沒有必然的聯繫。



    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夫妻如果離婚正常情況下在分割財產的時候直接將現有的財產價值計算過後平分即可,但是因為夫妻之間也存在較多的法律問題而使得有一方可能是存在過錯,或者説所有財產當中的確存在有屬於個人支配的部分,這種情況出現的時候法院就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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