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 - 男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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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男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離婚時,男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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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男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哪些
離婚男方想要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可以從一些有利條件上準備證據,有利條件包括:女方經濟窘迫、患有疾病不利於孩子成長、母親責任意識不強;
男方可以出具自己已經絕育或是喪失生育能力,還有就是女方還有其他的孩子,而男方只有這一個孩子。再有一種情況就是子女已滿八週歲,願意跟父親一起生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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