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爭取小孩撫養權有利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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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爭取小孩撫養權有利條件有哪些

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都會為了爭取小孩的撫養權而大打出手,這樣的情況下肯定是無法協商解決的,那麼就只有由法院進行判決了。那這個時候對於男方來講,爭取小孩撫養權的有利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複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該條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時代背景。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如果子女一直隨男方生活,法院為了子女的成長,一般不會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結合司法實踐,建議男方在起訴前做好如下準備:

(1)讓孩子與自己共同居住和生活,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視頻資料等。

(2)證明孩子隨女方生活顯著不利,例如證明一方有不良的嗜好(如賭博、夜不歸宿等)、經濟條件較差、道德品質不佳等等。

4、男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可以提供女方住院的檢查病例、孩子的出生證明、户口薄、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等等。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

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願意隨父生活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法官一般會通過與子女談話的方式來徵求孩子的意見。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圍,但他們都能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志,司法解釋的該項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7、男方的工資收入、穩定性程度、住房等條件明顯優於女方的。男方需要向法院提交工資收入證明、房產證、住房公積金證明等證據加以證實。

男方在爭取小孩撫養權的時候如果存在有利條件的話,則獲得小孩撫養權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但此時需要提供比較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要是你不知道該如何收集相關證據的話,可以聘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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