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罪輕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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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罪輕上訴狀
強姦罪怎麼撤訴

強姦罪是公訴案件,被害人不能撤訴。強姦案件一旦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就正式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起訴—審判—執行,如果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作無罪判決,這幾種都是終結訴訟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強姦罪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為。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按傳統貞操觀,我們認為以是否奸入,作為強姦婦女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比較適宜。


強姦罪怎麼撤訴,首先強姦罪這個罪行是檢察機關進行公訴的案件,受害人是不可以自行的撤訴的,撤訴也是檢察院提出的,如果認為犯罪行為人不應該受到審判的,那麼檢察院可以撤訴,如果行為人無罪的,那麼應該馬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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