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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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幾種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説來,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以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他幾種情形,一般應以裁定終止審理。不過,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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