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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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隨意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強拿硬要的,屬於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的想象競合犯,按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強制方法追逐、攔截婦女的,屬於本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法條競合犯,應以其中的特別法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定罪處罰。

二、哪些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

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為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

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起鬨鬧事行為,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的行為已經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治安條款,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執法人員在認定時也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輕者給予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者是可以按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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