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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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刑事辯護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所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發布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後,就可以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主要業務包括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但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業務服務受到的限制更大。司法部(司復[2002]12號)《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內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的批覆》規定:根據《鄉鎮法律服務工作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


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能代理當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轄區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這是在代理訴訟業務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與律師的主要區別。另外,《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可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還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是,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時,即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就可被委託為刑事訴訟的辯護人,但在偵查階段除外,因為偵查階段只能由律師為辯護人。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是否有一方當事人在其服務的轄區內,否則其就沒有權利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案件的訴訟活動。在刑事案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時,才可接受委託而成為辯護人,但偵查階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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