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狀 - 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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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狀 賭博
想請問一下誰有公司法經典案例分析
關於公司法經典案例分析如下 出資形式A、 B、 C三人經協商,準備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甲,主要從事傢俱的生產,其中:A為公司提供廠房和設備,經評估作價 25萬元,B從銀行借款 20萬元現金作為出資,C原為一傢俬營企業的傢俱廠廠長,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資,作價 15萬元。A、 B、 C簽訂協議後,向工商局申請註冊。 案例中有三種出資形式:即實物,現金,無形資產。其中 A的出資為實物出資,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B雖然是從銀行借的資金,當並不影響其出資能力,故屬貨幣出資,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C的出資是無形資產,但我國《公司法》第 27條只規定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以管理能力作為出資我國《公司法》上沒有規定。 (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為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金必須在 3萬元以上( 26條), C的出資雖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 A、 B出資相加超過 3萬元,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股東人數也符合規定( 24條: 50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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