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取保候審後串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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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取保候審後串供怎麼辦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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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批捕取保候審會被允許嗎

詐騙批捕取保候審是被允許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

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則及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對於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給予取保候審:

1、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2、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審;

3、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拓展資料

涉嫌詐騙罪,應當按照詐騙的數額定罪量刑。共同作案應當一起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詐騙在社會上屬於較多發的犯罪而存在不同的惡劣性質,所以根據行為人詐騙所得到的具體款項和情節可以判定是否有很重的刑罰,判定過後就能知道該被告有沒有被取保的可能,或者一般生病的罪犯因為身體無法承受刑罰而被允許取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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