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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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肇事逃逸案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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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受害人家屬應當積極聯繫辦案機關,強烈要求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犯罪嫌疑人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項目有:一、喪葬費: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需的費用。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總額計算。二、死亡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及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60週歲以下的,補償20年;6 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 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三、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生活費用。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不滿18週歲的撫養到18週歲。失去勞動能力的:60週歲以下的撫養20年;60週歲以上的增1歲減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四、精神撫慰金: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於50000元,但不得高於80000元。五、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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