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後又返回現場還屬於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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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後又返回現場還屬於肇事逃逸嗎?

交通肇事逃逸後又返回現場還屬於肇事逃逸嗎?

1、交通肇事逃逸後又返回現場不一定屬於肇事逃逸,判斷交通肇事逃逸,要從肇事者的主客觀兩方面入手。

從主觀方面來説,首先要認識到了事故發生,同時有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故意,這裏的法律責任既包括民事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

從客觀上來説,首先要造成了交通事故,同時有離開現場的行為,對於離開現場不能簡單得理解為肇事逃逸,只有在主客觀兩個方面都符合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3、當然生活中大多數情況下,對於離開現場的行為,是出於逃避責任心理,不管是故意還是僥倖,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能及時報警,並返回現場積極承擔責任,如救治傷者、賠償損失等,就不能認為其有逃避責任的心理,從而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同樣存在因為受害者家屬的過於強勢,肇事者考慮自身安危,不得不暫時離開現場,但及時報案,同樣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

3、對於交通肇事逃逸,我國法律規定較重的處罰標準,不僅責任認定時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且如果構成刑事責任,要加重量刑,如果達不到刑事量刑標準,交管部門會根據情節輕重處扣12分、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

二、肇事逃逸後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應當受行政處罰,賠償經濟損失,如果造成重傷或者死亡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脱責任的行為。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一般會有人員傷亡,若是此時肇事方為了避免受到處罰而選擇逃逸,那麼有可能會損害受害者的健康權益、生命安全,且逃逸的行為也會加大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難度,故此一般來説,肇事後逃逸的行為受到的處罰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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