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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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未遂判決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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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未遂判決書是怎麼判刑的?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遂有很多種,包括1)對象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牀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於對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麼打也打不死。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於是天天聽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於犯罪。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於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於 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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