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已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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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已成年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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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成年子女的撫養



    (1)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裏的客觀障礙和短期內學習條件的限制,沒有勞動能力或獨立經濟來源,確實需要他人供養或扶助;


    (2)父母在現實條件下具備承擔供養義務的經濟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勞能力。


    只有在這兩方面同時符合的前提下,父母才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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