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怎麼處罰,醉酒怎麼定罪,醉酒駕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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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怎麼處罰,醉酒怎麼定罪,醉酒駕駛怎麼認定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要是醉駕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話,可以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而除了刑事責任外,對於醉酒駕駛的行為,還需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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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怎麼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怎麼處罰,醉酒怎麼定罪,醉酒駕駛怎麼認定”的解答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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