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 第二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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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第二職業
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發生勞動爭議可否申請仲裁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業餘兼職(即從事第二職業),並簽訂聘用合同。因此,勞動部《關於因企業職工流動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勞辦發[1994]248號)第二條、《關於職工從事業餘兼職勞動發生爭議如何處理的覆函》(勞辦發[1995]209號)均規定,職工因從事第二職業與聘用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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