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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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陽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求助!!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該行為構成要件為:第一,主體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第二,主觀為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第三,客觀是逃離事故現場並造成實際損害;第四,侵害的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關係。 在我個人接觸到類似的案例中,肇事駕駛員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為籌措醫療費用或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等原因離開醫院的行為不構成逃逸,但前提是必須給傷者或傷者家屬留下真實的的家庭住址或聯繫方式.本案認定是否構成逃逸關鍵看肇事者主觀上有無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如果確定地址是假無法找到肇事者,應認定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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