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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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頂替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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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頂替怎麼處罰呢?

你好,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頂替是這樣處罰的:交通肇事逃逸後找人頂替交通肇事人及頂替人應當依法分別處罰。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屬於對責任歸結的逃避,此時,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了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同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客觀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讓人來頂替屬於另外的行為,該行為侵害的是司法活動的公正,不符合事後不可罰理論論述的範圍,因此應當另行定罪量刑。
1、所謂的“事後不可罰行為”,又稱共罰的事後行為。一般通説認為,事後不可罰行為是發生在狀態犯的前提下,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先行為,在先行為侵犯的法益的範圍內又實施了一個對先行為造成的不法狀態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時並未侵犯新法益的後行為,這個後行為即可以為先行為所概括,無需再次予以法律評價。由此,判斷是否屬於事後不可罰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兩個行為的實施是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第一個行為必須構成狀態犯;第二個行為沒有超出第一個行為的法益範圍;兩個行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後不可罰行為本質上是先行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構成,足以評價整個行為的性質,同時後行為能夠被主行為加以吸收,故無需另行定罪評價。
2、交通肇事後叫人頂替的行為,前後兩行為侵害的範圍不同。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本質上可分為交通肇事後的“逃逸”和“頂替”兩個行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種規避法律責任、侵害被害人權益的違法行為,屬於交通肇事中的從重評價的範圍,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讓人“頂替”的行為雖然與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聯繫,但其實質上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其侵害的法益顯而易見的已遠遠超出了前行為所能涵蓋的範圍。同時前後兩個行為的主觀狀態不同,事後不可罰的行為要求前後兩個行為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後讓人頂替的行為中,前一個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後一個讓人頂替的行為是明顯的故意行為,前後行為的主觀狀態是不相同的。
3、叫人“頂罪”的行為符合妨害司法罪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後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即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狀態的持續要求。之後叫許某“頂罪”的行為,屬指使他人作偽證,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明知自己叫頂替的行為會妨害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卻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客觀方面表現為指使他人作偽證,已侵害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的客體,其行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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