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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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對於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的回答,要分兩部分來看,若懷孕期間的員工的,有下列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不論員工是否懷孕,不用支付任何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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